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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的父親,在去年過世了。生前他本來也想留下遺囑的,但總有一些顧忌,因此沒有把這個想法付諸實行,沒想到在檢查出胰臟癌後只不過一個月,老天爺就把他給帶走了。
繼承人除了張先生,還有兩個弟弟,但其中有一個弟弟,在張伯伯生前就讓他操了不少心,張伯伯也因此曾在言談中透露過,想對於三個兒子們的分配比例做一些調整,但畢竟還來不及有個最終方案,他就離開了。
因此,在張先生委任本所處理好父親的遺產稅申報與繳納後,就和我討論起,遺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
在處理遺產繼承時,主要有三種方式:
一、按照遺囑分配
二、繼承人間,共同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
三、透過法院判決
畢竟,如果三兄弟們能簽署協議書,大家就不需要為遺產的事上法院。
而我提醒張先生的幾件事項,也和大家分享,「當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而繼承人們要透過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時,必須要留意的幾件事」:
一、遺產分割協議書,必須「全體」法定繼承人簽署
換言之,今天如果任何一位繼承人,對於分配遺產的方式不滿意,而不願意簽署協議書,那很遺憾的,我們只好透過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才能繼承遺產了。
筆者也曾有客戶,在被繼承人身故後,通知其中一位已經許久不和親戚們聯絡的繼承人,請他出席參加母親告別式。沒想到那位繼承人並未出現。後來其他繼承人辦理完遺產稅申報與繳納程序之後,再次通知他,請他出來討論遺產分配事宜,他也避而不見。甚至,其他繼承人都找到對方的家,按門鈴請他出面討論,但對方仍無回應。無奈之下,筆者的客戶只好委任筆者,透過法院的判決,來處理這件遺產分配事宜。
法院審理過程,對方雖然仍未出庭,但此時,筆者善用訴訟法上的「一造辯論判決」的聲請,還是順利取得法院的判決書。
而我們在拿到法院的遺產分割判決書與確定證明書之後,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自行去遺產所在的相關單位,辦理遺產過戶、匯款等程序,事情還是獲得解決的方法。
二、遺產稅要繳清(拿到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不論是被繼承人生前有留下遺囑,指定遺產分配方式(特別是不動產的指定);或是繼承人們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即便是透過法院判決書分配遺產,所有「分配遺產的前提」,都是遺產稅要繳清!
因此,在繼承人們到事務所和我討論遺產分配時,我都會先問客戶「請問遺產稅申報了嗎?拿到完稅或免稅證明了嗎?」
如果客戶回答:「還沒有。」也沒關係,因為本所也和代書(地政士)合作處理遺產稅的申報處理。
但提醒各位讀者,這是很重要的前提要件!
三、遺產的範圍要確定
因此,我通常建議繼承人們,在取得國稅局的完稅證明之後,我們用完稅證明書上面記載為遺產的財產,來討論如何分配。
不然,大家根本對於遺產有哪些?還沒有完整概念,很難討論事情。
當然,在筆者處理遺產分割訴訟的經驗中,曾遇過許多沒有登記在繼承人名下,但家屬們主張是繼承人把不動產(或銀行帳號、投資帳號)借名登記在某位子女名下;或是財產登記在繼承人名下(例如筆者遇過股權、不動產),但家屬中有人主張,那實際上是自己的財產,只是因故(理由就五花八門了),借用被繼承人的名義登記,也就是「財產有借名登記的情況」。
筆者也常遇到,家屬中有人主張,曾為被繼承人(父母親)代墊過多少的醫藥費、照顧費、稅費...,因此要求其他繼承人們共同分擔的「返還代墊款」問題。
而「遺產範圍」如果大家認定的範圍不一致(例如:老大主張,登記在老二名下的房產,是父親借名登記在老二名下的,因此,父親過世後,雖然這筆房產不被列為遺產,但實際上是遺產,就也要來討論如何分配,就是筆者常處理的法律糾紛。)
很遺憾,協議書就簽不下來,大家只好上法院確認,哪些財產是遺產了!
四、財產的價值
最典型的就是「不動產的價值」,大家認定的標準不一。
遺產稅用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計算價值,但在做遺產分配時,大家都是希望以市價討論,尤其是要約定不動產只分配給特定繼承人時,一定會討論到,他要用每坪多少錢?來買其他繼承人的持份。
而當價格談不攏時,協議書就簽不下來。
筆者不論是協助客戶談遺產分配,
或是透過法院訴訟處理,當不動產價值認定標準不同時,就是透過不動產估價師估價。
但實務上,筆者也遇過繼承人們對於估價師的估價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案例。(例如,想要對方價購自己持份的一方,會希望估價高一點,但估價結果,金額沒他希望的高時,他就有意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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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簽署「書面」遺產分割協議書
請具體寫明,哪項財產分配給誰。
補充說明,遺產分割協議書也可以約定某位繼承人不分配遺產。
常見的是:例如父親過世,留下配偶與兩位子女,父親的遺產是正數(遺產大於負債)。
如果家屬想使用遺產稅的配偶扣除額493萬、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並且把遺產留給母親做養老金,可以在申報遺產稅時,把配偶與兩位子女都列為繼承人,就能使用上述扣除額。母親財產若比父親少,也可同步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合法節省遺產稅。
在遺產分割協議時,可以再透過協議書,約定哪些財產分配給母親,甚至子女願意不分配,留多一些財產給母親,這也是合法的。在遺產大於負債的情況,子女並不需要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六、別忘了,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在一年內給付,不然國稅局會追稅!
配偶如果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們)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達到節稅效果。
但納稅義務人如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時,稽徵機關將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間死亡,繼承人乙君於核准展延期限內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核定遺產稅166萬餘元及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231萬餘元,乙君繳清稅款並經該局於105年2月18日核發繳清證明書。嗣經稽徵機關查得乙君未依規定於前述期間屆滿之日106年2月17日以前交付該請求權金額1,231萬餘元之財產與被繼承人配偶,原已認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之財產,仍應課徵遺產稅,稽徵機關依法仍須於106年2月17日之翌日起算5年內行使其租稅債權,乃發單追繳應納稅額123萬餘元,並加計利息13萬餘元,以維租稅公平。
國稅局新聞稿
七、需要繼承人們配合交付的資料,記得先問清楚
不動產需向地政事務所、存款需向各家銀行、股票需向當初被繼承人的股票之代理證券商詢問,確認所需的資料。
以下為範例(每家銀行不同)
繼承人申請繼承存款應附證明文件:
1. 被繼承人存摺或存單。
2. 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存款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免附)
3. 存款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個人戶籍謄本1份。(戶政所)
4. 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原始全戶戶籍謄本1份。 (戶政所)
5. 全體繼承人親持本人身分證、印章。
6. 填具繼承存款申請書。
若覺得後續辦理太複雜,也可以委任專業人士辦理。
筆者就常和合作代書配合,由筆者協助客戶完成遺產分割協議書,再由代書協助向各家單位處理遺產過戶,可以節省繼承人們的許多資訊搜集與處理時間。
八、付款的保障
筆者曾協助過多位,身在海外的法定繼承人,和在台灣的繼承人,共同繼承在台灣的父母親遺產的案件。
多數這樣的案件,最終由於海外繼承人也沒有回國生活的打算,因此會是由台灣繼承人繼承不動產,並給予國外的繼承人現金的補償(或是國外繼承人分配存款,因此筆者協助處理匯款至國外給客戶)。
這樣的案例中,如何在海外繼承人交付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辦理不動產過戶資料給對方時,能取得付款的保障,會需要個案討論。
前述案例中,筆者要求台灣繼承人在簽署協議書時,交付發票人與付款人都是「臺灣銀行」的支票(俗稱台支)給筆者,代理海外客戶受領,筆者再協助客戶去銀行兌現支票,這個方法也給各位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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