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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筆者經手過的遺產訴訟案件中,時常遇到「借名登記」的爭議!
常見的是:父母親買的房子,卻登記在某一個孩子名下!
或是,孩子借父母親的銀行帳戶使用!甚至借用父母的名義開公司!
也有遇過,數名股東合資買房,登記在某一位股東名下,但出名登記的股東過世之後,繼承人不承認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因此打官司的案例!
在朋友間合資買房,可能還有簽過一份契約書,或許有說明彼此出資額多少?地價稅、房屋稅如何分擔?未來出售,大家如何分潤?
但在家人間,彼此借名登記買房?或是借用銀行帳戶使用,就未必有白紙黑字的契約書存在了!
如果父親買房,卻借名登記在大兒子名下,之後父親過世了,而大兒子否認有「借名登記」的事實存在的時候,很遺憾的,如果其他繼承人(兄弟姊妹,例如小兒子)仍要主張,這是爸爸的房子是遺產,大家都有權利分配!那麼小兒子就要上法院打官司,由法官來判斷,到底誰說的才是真的了?
訴訟實務上,有一句經典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而在法律的舉證責任分配,會是「主張房子是爸爸(被繼承人)擁有」的人,也就是小兒子,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這是爸爸的房子(這樣小兒子也才能分配)!如果他證明不出來,那就會敗訴!房子一樣是大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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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法官在審理的時候,到底需要看到哪些證據?才能認定,房子是爸爸的呢?
歸納起來,法官需要了解的是:
1.用誰的錢買房子?(頭期款?貸款?)
2.地價稅、房屋稅、水電瓦斯...等費用,是誰在繳?
3.誰在住? 如果出租,房租誰收?
4.誰可以決定,這個房子要如何使用?給誰使用?
5.權狀由誰保管?
看起來似乎很簡單嗎?
但運用到實際的案例,您就知道情況有多複雜了!
真正難證明的是6.「主觀的借名登記合意」!
一個血淋淋的真實案例給大家參考
父親在民國65年間,買下房子,之後在77年過世。
父親過世後,母親將房子借名登記在大兒子名下,後來母親也在106 年過世。
大兒子沒有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在107 年把房子贈與給妻子。
因此,其他弟妹們就告大哥大嫂,要把房子還給大家公同共有,一起繼承!
而大兒子夫妻主張:「房子是 77年父親過世後,討論父親的遺產分配時,分配給大兒子的,因此地政事務所是用繼承名義,讓大兒子登記取得房子。當年沒有分配給母親,也不是母親借名登記在大兒子名下。」
那麼依照法律規定,今天必須是弟妹們負舉證責任,證明「房子當年是分配給媽媽的,只是借大哥名字登記」。
容易證明嗎?
我們看看弟妹們,提出什麼證據?
弟妹們在法庭上,以當事人訊問具結的方式,做出下列的證詞!
大弟(乙)說:「我在104 年間有聽媽媽說,因為大哥不回家,要把房子過戶回來,房子是由爸媽還有我們一起合資買的,妹妹都有拿錢給媽媽,因為要繳房屋貸款,大哥都沒有拿錢回去。房子是爸爸決定要買的,貸款名義人也是爸爸,爸爸過世後,媽媽說要辦繼承的事情,我不知道過戶到大哥名下,媽媽有沒有和大哥約定只是借用大個的名義,我不知道,但我有聽媽媽說要把房子過戶回來,房子的房屋權狀是由媽媽保管,大哥沒有保管過,房屋稅、地價稅也是一直由媽媽繳納。」
大妹(壬)說:「我在77至78年間為媽媽整理東西時,發現房子登記給大哥,我不知道原因,因為當時民情風俗女生不適合問太多,媽媽有好幾次跟我說要把房子要回來,因為大哥在外面欠很多債,有時候會有人來討債,媽媽蠻害怕,對大哥不再信任,那時候我試算要花5、60萬的契稅、地價稅,就暫時擱置了,86年12月間,媽媽又叫我試算,弟弟有去申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最後還是因為契稅、地價稅太高,沒有辦好,103年間,媽媽確診大腸癌,又提起這件事情,叫了很久,大哥都不回來,104 年7 月弟弟只拿了身分證,所以又擱置沒有辦理。」
二妹(辛)說:「媽媽在97年間告訴我,想把大哥名下的房子過戶來她的名下,房子是爸爸買的,由爸爸貸款,我不知道何時登記給大哥,我不知道媽媽是否有跟大哥約定只是借用大哥名義,我是聽媽媽說,大哥在外面欠債非常多,媽媽也有幫大哥還很多債務,怕後續房子會被大哥拿去抵押貸款,權狀都是由媽媽保管,大哥從來沒有保管過,房屋稅、地價稅大哥也從來未繳過,我是到媽媽過世後,才知道房子移轉給大嫂,我不知道房子登記給大哥的原因,因為當時民風保守,這些都是媽媽自己處理的。」
您如果是法官,看完上面弟妹的說詞,您認為:「房子到底是媽媽的?還是大兒子的呢?」
給您思考個30秒,我們看一下法官的判斷!
「由上開當事人之陳述可知,乙、壬、辛於對於父親死亡後,母親如何處理房子均不知悉!也沒聽母親有把房子借名登記給大兒子。大家只知道母親仍保有所有權狀,仍持續繳納房屋貸款、房屋稅、地價稅,並於多年後聽聞母親想將房子所有權移轉給自己之事實,難認母親與大兒子間就房子成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況母親在父親死亡後,自行處理遺產分配事宜,其同意由大兒子以繼承為原因取得房子之原因甚多,無法排除母親當時本即同意由大兒子繼承取得房子的意思,尚難僅憑母親仍持續繳納房屋貸款、房屋稅、地價稅,並於多年後其他親屬聽聞母親想將房子移轉回來之事實,遽認母親與大兒子間就房子於父親死亡後,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合意。據此,弟妹們『未』證明大兒子與母親間就房子成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不得請求大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得請求大哥把不動產所有權返還給全體繼承人共同分配。」
看完法官的判斷,不知道和您心裡的答案,是否一樣?(還是怨嘆法官不知民間疾苦?)
但法律上,真正難證明的是「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合意」(媽媽和大兒子放在心裡的想法,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今天就是各說各話,舉證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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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小提醒
想想,如果您是案例中的母親,生前是否能做些什麼?讓結果不一樣?
建議:
1.「借名登記」,要有白紙黑字的契約書,才好作為「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之合意」的證據!
條款如何寫,很重要!
不然白寫了,等於沒寫!
2.「借名登記」,最好趁雙方都還在(活著)的時候處理!
也就是母親還活著時,如果能下定決心,和大兒子用談的(或法院調解,甚至打官司)把房子取回,今天就不會讓其他子女們,打官司遇到無法舉證的困境了!
其實換個角度想,母親生前一直都沒有積極處理(打官司),是否內心也有個想法是「如果大兒子不願意配合把房子過戶回來給我,我就把房子留給大兒子了....也沒關係...」這樣的心態呢?
您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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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 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要旨參照)
2.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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