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您!
「網路購物,享有7天鑑賞期是什麼意思?」
是指「只要網路購物,都可以7天無條件退貨嗎?」
如果您是這樣想的,那很抱歉,要告訴您:「不是喔!」
我們看一下法律上的依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法律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設計呢?
因為這2種交易,消費者無法事先檢查商品,所以法律給消費者7天的猶豫期間,可以在7天內無條件退貨,把錢拿回來。
一體適用,並不合理
有些商品或服務,一律適用無條件退貨這樣的規定,會讓人覺得不合理!
因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就規定但書:「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105年1月1號開始,網路購物必須適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其中包含: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客製化服務、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的食物...等」, 是不適用網路7天無條件退貨規定的!
但各位老闆: 如果您的產品或服務,符合前述的例外規定,
而您想讓消費者,不能主張7天鑑賞期,
請記得:「您要在網站或粉絲專頁等消費者下單時,可以清楚看到的地方,明確標示!」才能讓,消費者不能主張「7天無條件退貨!」
這才符合法律上:「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的要求!
民法是最基礎的保障
那如果不能適用7天鑑賞期,例如:「拆封的光碟不能看」,又要怎麼辦呢?
這個時候因為商品有瑕疵,還是可以依據民法向商家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來要求換貨!
但不能完全無條件的,就要求店家退錢或換貨喔!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 1040155809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4條,自105年1月1日施行
第 1 條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
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第 3 條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第 4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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