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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挺絹律師

老闆:你寫契約前有查過「消費者保護法」嗎?


(本文已授權小人物雜誌刊載於網站)

法律用契約來制定人與人之間合作的基本遊戲規則,因此不論是規範股東間、合作廠商間及業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現在多數業者已經有了要簽訂契約的觀念。

不論是業者提供紙本契約,或在今日之電子商務時代,許多業者透過網路與客戶接單並進行交易,有些交易過程甚至雙方是不會見到面的!因此業者會將與客戶之間的交易規範(契約)放在網路上讓客戶閱讀,並通常有:「我已同意上述內容」等文字,讓客戶勾選,必須完成此動作,才能繼續進行下一步驟的程序(其實紙本契約也能看見這樣的方式)。

這是許多業者用以保護自己的方式,但其實要達到完整的保障,業者還必須要去留意到規範(契約)內容,畢竟這時的契約通常已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下的「定型化契約」定義!

參「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同條第9款:「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而就定型化契約的內容規範,各行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公告「定型化契約範本」,例如:衛生福利部有公告「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經濟部有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再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而實務上業者與消費者常見的疑問,即為:契約內容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時,到底有什麼不一樣呢?

簡言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只是屬於行政指導的參考作用,並不具強制效力,因此違反並不當然無效!但當有涉及該領域的消費糾紛發生時,實務上常會將該「定型化契約範本」拿出來參考!

而若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則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至於整個「定型化契約」是否仍然有效?則依消保法第16條規定須判斷,契約若除去該「無效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後,是否仍然能成立來決定。但若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該契約會全部無效。

再者,依消保法第17條第5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消費者是可以直接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做為主張依據,向業者請求履行的!

所以建議各位老闆在訂定與消費者之間的契約之前,必須參考「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內容,以免未來在契約的履行上,有未預見的風險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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