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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挺絹律師

本票系列一:如何判斷本票是否有效?


你可能在網路上搜尋「本票」,

讓我用1分鐘的時間和你分享「本票系列一:如何判斷本票是否有效?」。

商業社會大家可能有拿到本票的機會!

也因為本票跳票後,可以用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可以簡化訴訟程序,因此許多人喜歡拿本票做債權的擔保。

但是你知道如何判斷這是否是一張有效的本票嗎?

是否文具店買的玩具本票,就不會有效呢?

我們可以參考票據法第11條、120條的規定來判斷:

票據法第 120 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看起來很複雜是嗎?

教大家一個口訣:「簽票發金條」

分別代表的是:

發票人的簽名、表明是本票的文字、發票年月日、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

其中尤其要留意「發票日」的記載,實務上許多案例是因為沒有記載發票日,

當執票人拿本票去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就被法院駁回了!

但如果你現在檢查手上拿到的票沒有記載發票日,

而自己把日期加上去,會變成刑事偽造文書罪喔!

所以如果少了哪個要件,請發票人再填上去吧!

因此,請各位在拿到本票時要留意「簽票發金條」的要件!

以上簡單和你分享:

如果你有任何的法律問題~

請現在點擊連結預約:法律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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