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在網路上搜尋「本票」,
讓我用1分鐘的時間和你分享「本票系列一:如何判斷本票是否有效?」。
商業社會大家可能有拿到本票的機會!
也因為本票跳票後,可以用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可以簡化訴訟程序,因此許多人喜歡拿本票做債權的擔保。
但是你知道如何判斷這是否是一張有效的本票嗎?
是否文具店買的玩具本票,就不會有效呢?
我們可以參考票據法第11條、120條的規定來判斷:
票據法第 120 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看起來很複雜是嗎?
教大家一個口訣:「簽票發金條」
分別代表的是:
發票人的簽名、表明是本票的文字、發票年月日、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
其中尤其要留意「發票日」的記載,實務上許多案例是因為沒有記載發票日,
當執票人拿本票去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就被法院駁回了!
但如果你現在檢查手上拿到的票沒有記載發票日,
而自己把日期加上去,會變成刑事偽造文書罪喔!
所以如果少了哪個要件,請發票人再填上去吧!
因此,請各位在拿到本票時要留意「簽票發金條」的要件!
以上簡單和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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