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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用1分鐘的時間和你分享“繼承系列一:誰是繼承人?-繼承順序與代位繼承。”
「曉明的爺爺在4月過世了,因為是車禍事故意外死亡,爺爺沒有留下遺囑,家人間一時又無法討論出遺產分配的方法,因此目前決定先過戶給奶奶。
但是曉明的二伯在爺爺死亡之前,很早就意外過世了,但有留下4個孩子….曉明一家人想知道,那4個孩子有資格繼承爺爺的遺產嗎?現在先過戶給奶奶,是否需要經過他們的同意呢?」
要回答曉明的問題,我們要來看看民法的幾個規定:
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的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同時,民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因此,爺爺死亡後,奶奶(爺爺的配偶)可以和兒子、女兒(爺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起繼承爺爺的財產。
但是,今天曉明的二伯在爺爺死亡前就先過世了,這時候就必須適用民法第1140條的「代位繼承」!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所以,二伯的4個孩子可以繼承二伯本來可以繼承的那一份。
因此家人間如果決定先過戶給奶奶,也必須要經過這4位繼承人的同意。
此外,如果今天二伯沒有死亡,但是有民法規定的「喪失繼承權」情況發生,這時候二伯的4個孩子一樣可以依據「代位繼承」的規定,繼承爺爺的財產!
以上簡單和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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