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助客戶用遺囑、信託規劃財產傳承時,我常會被問到一個問題:「吳律師,請問在死亡前兩年,贈與的財產,是不是會被當做遺產?」
這個問題涉及到民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而對於繼承人、債權人、國稅局而言,會有不同的答案。
民國98年6月10日增訂民法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從法條文義解釋,似乎繼承人們可以主張是遺產?!
但最高法院認為,這個規定是為保障「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而增訂,但是並「不影響繼承人之間的應繼財產計算。」
除非另有符合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不然繼承人們「不可以」主張,兩年前的贈與是可以分配的應繼遺產。
當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所以申報遺產稅時,也要記得申報喔!
因此對於「在死亡前兩年,贈與的財產,是不是會被當做遺產?」的答案是: 看對象, 1.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是。 2.繼承人:不是(除非同時符合民法第1173條本文情況)。 3.國稅局:是。
另參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