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剛過清明節,張先生一家人竟在團聚掃墓時,遇到了法律問題!?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張爺爺在民國72年過世,原本安置在林口,75年大兒子向三峽某地主買了一塊地之後,就將張爺爺遷葬到三峽。30餘年來相安無事…
然而,在今年清明掃墓時,張先生一家遇到自稱為地主的人,說:『他們這幾年來繳了不少稅,地還是他們的,要求張先生將張爺爺遷葬…』
張先生疑惑,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原來,張先生當初和原地主買地之後,並沒有辦理不動產過戶的登記,因此,土地謄本上的土地所有權人還是原地主,而原地主後來也過世了,因此地主的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成為新地主!
但張先生想說:「可是我當初有拿現金和原地主買了地阿!地怎麼還不是我的呢?」
我回答他:「當初簽的買賣契約還是有效,也對原地主的繼承人有效,因此您還是可以繼續使用那塊地!他們不可以要求您將張爺爺遷葬…」
「只是,依據民法規定,您買地後可以向原地主請求配合辦理土地過戶登記,但您一直都沒有向對方請求,而請求權只有15年,現在已經超過了年限,所以地主的繼承人可以不配合辦理過戶!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時效抗辯!」
這種情況下,如果張先生想要把土地所有權過戶登記到自己名下,看來雙方還是要再好好協商了!
再次提醒各位【法律上時效的重要性!法律不保護
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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