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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和您分享「保險與夫妻財產制」。
在我國目前有三種夫妻財產制度,分別是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後面這兩種必須經過夫妻契約約定並向法院登記才適用,而目前台灣大約90%的夫妻都沒有約定,因此用的都是「法定財產制」。
而法定財產制則有規定,大家俗稱離婚或配偶死亡,財產可以分一半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但不是說可以直接拿對方總財產的一半,也不是可以直接要對方的房子、保單價值準備金等財產的一半。
1.先建立正確觀念
首先所有的財產,不管是房屋、存款、股票、保單價值準備金、汽車…都會轉換成「數字金額」,法官判決一定是寫:「A應給付B新臺幣OO元」而不會寫A應該把自己的房屋登記一半給B喔!
2.了解法定財產制
再來,法定財產制把財產分成,結婚前取得的「婚前財產」及結婚後取得的「婚後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1 第1 項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因此,剩餘財產的計算式是:
step1.婚後財產-婚後負債-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因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各自之剩餘財產(負數則以零計算)
step2.(剩餘財產多者-剩餘財產較少者)÷2 =平均分配額(剩餘財產少者可以向多者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數額)
舉例來說:
丈夫的婚後存款是500萬元,結婚後買了不動產總價3500萬元,因此婚後財產是4000萬元。妻子的婚後存款是1000萬元。
(4000萬-1000萬) ÷2 =平均分配額1500萬元
所以妻子可以向丈夫請求1500萬元。
3.價值的計算
現存的婚後財產「價值的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離婚時:判決離婚,以起訴時為準,
兩願離婚以登記日為準;
配偶一方死亡:則是死亡當日。
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保全(民法第1020-1條、第1020-2條)
婚後財產範圍是「現存」財產為原則,但如果夫或妻有為了減少對方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有贈與或買賣…等減少自己財產行為,對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而這個「撤銷權」,從夫或妻之一方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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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追加計算(民法第1030-3條)
如果夫或妻為了減少對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如果超過第4項提到的撤銷權行使除斥期間,還可以運用追加計算的規定把財產追回來!
6.差額分配請求權 法律有規定差額分配請求權,要在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2年請求;最晚要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離婚或死亡)」5年內請求的「時效」規定!超過時效,原配偶或是原配偶的繼承人可以主張不用給差額的時效抗辯喔!
7. 如何判定婚後財產
因為台灣人的保險覆蓋率很高,因此今天就以「人壽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例來說明法律上的判斷! 我們要判斷的是,這筆「保價金」或「解約金」是否為「婚後財產」?
(1) 妻在結婚後,以自己為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自己為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假定妻子在105.10.1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離婚訴訟中,保單沒解約,持續有效,請問這筆「保價金」是婚後財產嗎?
不知道您思考的結果如何?
解答:這筆保單價值準備金,會是「現存的」婚後財產!
(2)妻在結婚後,以自己為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自己為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假定妻子在105.10.1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離婚訴訟中,妻子解約,請問這筆「解約金」是婚後財產嗎?
不知道您思考的結果如何?
解答:在起訴日當日還是妻子的財產,妻子是提起訴訟之後才解約的,因此「解約金」,會是婚後財產!
(3)妻在結婚後,以自己為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自己為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假定妻子在105.10.1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妻子在起訴前105.9.15,解約這筆保單,請問這筆「解約金」是婚後財產嗎?
不知道您思考的結果如何?
解答:雖然在起訴當日,已經不存在保價金,但法院會認為這是妻子為了減少丈夫對於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才解約,因此依法追加解約金的金額為婚後財產!
記得,可以分的一定是「婚後財產」或被法律「視為」婚後財產者,如上面這個例子喔!
(4)妻在結婚前,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父親為受益人的人壽保險。假定妻子在80.1.1買了人壽保險,後來在82.1.1結婚, 105.10.1妻子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保單仍有效,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請問這筆「保價金」是婚後財產嗎?
不知道您思考的結果如何?
解答:這時候保價金內有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計算方法是起訴離婚日105.10.1的保價金價值「減掉」計算到82.1.1前一日的價值準備金價值,中間的差額會是「婚後財產」喔!
例如:起訴離婚日105.10.1保價金價值1000萬,「減掉」計算到82.1.1前一日的價值準備金價值400萬,中間的差額600萬會是「婚後財產」喔!
保單當然還有其他變化,如果遇到無法依上述原則判斷,可以找懂保單的律師諮詢喔!我本身有人壽保險業務員資格及外幣資格,更有一群優秀的理財規劃團隊,如有需要協助,請另預約諮詢囉!
8.請求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如果依第2點的計算式,財產較多的一方認為平均分配不公平,例如對方對於家庭都沒有付出,離婚時卻來向有付出的一方要求分財產,有這樣的顯失公平情況存在,財產較多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延伸閱讀>> 「限定繼承」vs.「拋棄繼承」有什麼不一樣?-天使律師吳挺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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