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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常年因工作,被外派居住在國外,昨天打電話進事務所約諮詢時間時,還特別提到:「因為只會在台灣待一週,因此希望能幫他安排這兩天的時間會談。」因此,今天一早,就和他在事務所見面了!
「王先生您好,昨天電話中,您只提到有繼承的問題需要協助,請問是繼承遇到甚麼問題呢?」我問。
「吳律師,其實是我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單!我妹妹告我,要分媽媽的遺產。通知單上寫下個月開庭,但我不會在國內,因此我想請吳律師幫我處理。」說著說著,王先生就把法院的開庭通知書遞給我了。
我接過來一看,案由確實清楚寫著「分割遺產」。我便接著問:「王先生,請問您母親在什麼時候過世的?遺產稅有申報完成了嗎?」因為,如果沒有申報完遺產稅,拿到國稅局的免稅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的話,繼承人們是不能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的。
「有的,我媽媽在去年過世,遺產稅已經申報完成,有拿到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了!吳律師請看這份文件。」
我接過王先生遞給我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稍微看了一下上面申報的遺產,主要是銀行存款、股票,並沒有一般容易造成繼承人們分配意見不合的不動產。因此我又向王先生提問:「看您母親的遺產,還算單純,請問您們的父親還在嗎?您又有幾位兄弟姐妹呢?」問這些問題,是在釐清繼承人,到底有哪幾位?
「我父親10年前已經過世,我只有一位妹妹,就是現在要告我的這一個妹妹。」
這樣初步看起來,已故王媽媽的遺產狀態和繼承人,都很單純啊~為什麼妹妹要告哥哥,而無法用協調的方式談遺產分配呢?
「妹妹提告之前,有和您談過嗎?」
「從去年媽媽喪禮辦完之後,我們就有陸陸續續的在談,對於媽媽的存款和股票,我們一人一半,是都沒有意見!可是妹妹堅持要求,之前媽媽生前贈與給我的錢,也要算遺產,她也要分,我不同意,所以我們就一直沒有達成共識。而我這次回來台灣,就看到家裡信箱有招領郵件,我去領之後,沒想到竟然是妹妹告我的法院通知書!」
看來,這筆王媽媽生前贈與給王先生的款項,就是今天二人意見相持不下的原因了!
「請問吳律師,我媽媽之前給我的錢,妹妹真的有權利分嗎?」王先生急切的問道!再仔細的看了一次「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上面確實有一筆記載「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核定價額100萬元!
「雖然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這筆母親贈與給您的現金,您和妹妹當初在申報遺產稅時,必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但基本上,母親贈與給您的財產,就已經是您的財產了!」我向王先生解釋。
「可是我妹妹之前說什麼,民法有修法:死亡前兩年的贈與,繼承人都可以分?」王先生急著找出,他和妹妹之前的line對話紀錄給我看!
「我想那是您妹妹誤解了!她提到的可能是現在的民法第1148-1條的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不過這個規定,法律的立法理由和法院的看法都認為,是在保障被繼承人(也就是您母親)的債權人的規定!是避免被繼承人生前把自己的財產都送出去,導致身故後,債權人的債權反而沒有辦法獲得清償。而繼承人們之間,彼此是不可以主張依據這一條,要求其他繼承人把生前接受的贈與又計算回來應繼遺產當中的!」
「那麼,我就可以放心了嗎?」王先生聽完我的解釋後,鬆了一口氣說。
「是不是可以放心,我還要跟您請教,當初母親為什麼要贈與您這一筆100萬元?」
「我沒有問過媽媽,但這幾年媽媽退休沒有繼續工作了,我都從國外寄錢回來給媽媽當生活費。前年媽媽診斷出肺腺癌末期後,某天媽媽只告訴我,她有匯這筆款給我,叫我好好照顧自己。」聽著王先生緩緩道來,我可以想像王媽媽當初對於兒子的生活,放不下的那份心情。
「王先生,請問您結婚了嗎?」我忍不住開口問,或許王媽媽是擔心兒子身邊沒有人可以互相照顧?
「我還沒結婚。」王先生說。
「那是了,我可以理解您母親當初匯款時的心情,她可能想您身邊還沒有個伴,至少多留點錢可以照顧自己!」
「此外,民法是規定:如果當初您母親是因為您要結婚、分居或營業,才贈與財產給您,那麼今天妹妹可以要求把贈與價額100萬元,加入應繼遺產,到時候分遺產時,從您的應繼分扣除。」
「但是,今天聽起來『不是』因為這三個原因,您母親才贈與財產給您,因此,您妹妹就『沒有權利』這樣要求了!」聽到這裡,王先生才真正放鬆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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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母親生病後,是由誰去照顧她呢?」我問。
「那時候因為我的工作在海外,比較不好請假,所以我主要是定期回來看媽媽,但我有匯款請妹妹幫忙照顧媽媽,我其實也很感謝妹妹,在最後的時間,花了不少心力照顧媽媽。」
「您們沒有請外籍勞工看護或是照顧服務員來協助嗎?」我想台灣多數家庭,至少會請外籍勞工看護幫忙。
「都沒有耶!是不是妹妹現在覺得,她對媽媽付出比較多,所以對於媽媽有另外給我100萬元,心理不平衡!其實這幾年我有聽媽媽說,妹妹三不五時會因為先生工作比較不穩定,來跟媽媽要求金錢協助,媽媽也有資助她了啊,那些我都沒跟妹妹計較了!」說到這,王先生似乎有些忿忿不平的情緒上來了。
「王先生,我想我瞭解目前您和妹妹在心理上,僵持不下的點在哪裡了!對於您提到的照顧情況,您們兩位有不同的立場,也很難說誰對誰錯。」我對他說。
「吳律師,那後面的法院程序就請您協助了!」
「好的,我想訴訟程序我們還是一樣進行,這中間我會盡我所能看看能否有機會透過雙方談和解,來把這個結打開。」
許多遺產糾紛案件,源自於繼承人們對於自己及其他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通常是父母)與這個家的「付出」質、量,認知頗有差距~
到底你我的付出,一分值多少?甚麼叫公平?是一個在繼承人們心中難以解開的結!而常常呈現出來的,就是爭產訴訟了!這不是只是有錢人的專利,而是你我身邊一個個活生生的真實人生!
因此,我通常建議家屬們,當家人因生病、失智、失能……等情況,需要長期照顧時,「適度的」請專業的相關人員來協助,例如:照顧問題請照顧服務員協助,財產問題請律師協助……以避免被照顧者上天堂之後,繼承人們間的一場因照顧過程(甚至從小到大)彼此不愉快而產生的心結,所引發的遺產大戰,在人間法庭展開,我相信這也不是在天堂的父母們所希望看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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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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