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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擺在面前,兄弟姊妹之間的感情,到底價值多少?
這是可以放在天秤的兩端比較的嗎?
我不知道,您覺得呢?
從母親過世後,住在美國的王小姐就不斷的透過簡訊、Email等方式和兩位哥哥溝通──
「母親的遺產,要如何分配呢?」
母親過世後沒有留下遺囑
可是4年多來,哥哥們總是用下列說法,來回應妹妹:
「母親當初有交代過,臺灣的房產就是要留給我們兩個兒子。母親當初有提過要立遺囑,是我們覺得母親想多了,也覺得大家都會按照母親的意思辦,所以就沒讓母親去立遺囑。」
「哪裡想到,你竟然不遵守母親的交代......」
「你大哥工作生活壓力大,只要談到這件事,他的情緒就上來......我們再另找大哥情緒平靜的時候,再討論吧!以免影響到他的身體。」
妹妹也曾體諒大哥的情緒,同時也不斷地提出各種符合法律規定的方案(每人對遺產都有1/3的權利)。 無奈,都沒有得到哥哥們的認同。這件事,就這麼拖過了4年!而兄妹三人,也都是6、70歲的人了。
離職照顧媽媽的女兒
這幾年來,身在美國的妹妹,所感受到的是:
「哥哥們一直在推託,沒有要正視處理這件事!自己年紀也大了,未來如果自己怎麼了,難道還要讓自己在美國長大的兒女們來處理嗎?他們更不知道該如何面對台灣的訴訟程序吧?!哥哥們是否想,就這麼拖著,他們就可以無償使用房產呢?」這些想法,就這麼不停的在妹妹心中打轉!
「而自己當年為照顧父母,下定決心辭掉在美國的工作返台,希望能讓父母身體好轉,晚年能有生活品質!沒想到事與願違,父母相繼辭世!返美後,又因為大環境的影響,導致自己60多歲了,也仍在拼經濟為自己的生活與退休而努力......」 這一切讓妹妹愈想愈委屈,也終於讓妹妹下定決心,請我幫她向兩位哥哥提出「遺產分割訴訟」分配遺產。
這場官司,從一審到二審,打了3年多,
終於,在雙方和解下落幕。
我也回頭想想,「他們到底爭什麼?要爭7年呢?」
就我的觀察,有以下幾點:
一、不動產如何分配?
訴訟中,哥哥們不斷主張:「母親名下的房產,在母親在世時,就曾對兄弟二人說,要給他們兩個。因爲母親沒有立定遺囑,在法律上兄妹三人,將每人各有1/3的權利可以分配。但他們希望法院直接判每人登記1/3持分。」
但妹妹長住美國,留個在臺灣的房產用不到也很難管理,因此妹妹實在無法同意這個方案。
後來,哥哥們才勉為其難同意:「願意出錢向妹妹買,屬於妹妹的1/3持分!」
但問題又來了,
請問每坪要用多少錢,向妹妹買呢?
是用「申報遺產稅」時的標準:房屋用評定現值、土地用公告現值嗎?
眾所周知,這兩個價格都和市價有一段不小的差距!
根據內政部的相關資料:
公告地價,大約是市價的2成;土地公告現值,大約是市價的9成! (但產學界認為頂多只有市價的6成。)
看完上面的分析,請問:「如果你是妹妹,你願意用公告現值賣給哥哥們嗎?」
我想應該和妹妹一樣:「不願意!」
那麼,房產又沒有實際放到市場上賣,沒有市價,價格還能參考什麼標準呢?
有人想到了「實價登錄」。
很好!訴訟中,雙方律師也有想要參考。
但遺憾的是,這筆不動產附近的交易量很少,而且標的物狀況也和這筆不動產的情況有不小落差。例如:建物維護保養情況?交通、公共設施的便利性等等。 可想而知,一方提出來的參考標的價格,另一方一定會有意見,價格仍然沒有客觀依據!
此時,有打過不動產官司的人可能會想到:「透過不動產估價師估價。」
沒錯,估價師也估價了!但是,雙方就能坦然接受這個金額嗎?
很遺憾的是,哥哥們仍然認為價格偏高,因此仍然不願意用估價的價格向妹妹買她的持分。
最後妹妹才提出透過法院拍賣房子(哥哥仍然有優先承買權),大家一起分錢的方案。
以上這些,都是孩子們在分配房產時,會真實經驗的過程。
每次的開庭,每次雙方往來的書狀,其實都讓孩子們重複經歷著彼此過去的恩怨......
每每陪著委託人一起經歷這些, 不禁想請問各位父母親,這些是您想讓孩子經歷的嗎?
如果能用一紙合法有效的遺囑,達成您的分配遺產目的,您是否應考慮了解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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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母親生前贈與的財產,是否要歸扣回來?
母親生前為照顧子女生活,曾經各別給過(贈與)大哥及妹妹一些現金。
如果您是母親:「您希望未來孩子們分配遺產時,再把之前給過的這些錢,討回來嗎?」或許每個人有不同的答案。
但如果您不想孩子們,再為已經給出去的錢而吵個幾年(就像本案中的繼承人們一樣)。
提醒您:
民法規定:「您贈與出去的,就是給那個特定的孩子了,其他人不能找她/他討回來。」
但如果您是因為孩子結婚、分居、營業而贈與出去的錢,如果您不想未來其他孩子們再向她/他追討,請務必留下:「我不要向她/他討,你們也都不要向她/他討」的證據。
立遺囑時特別提到上面這一句,也是個證據方法。
而如果您不是贈與,給錢時,是打算「借錢」給孩子,希望孩子未來要還的,也請您留下相對應的「證據」。 不然,未來繼承人們,是很難追這筆債回來的!
三、繼承人是否有借名登記的財產,放在母親名下?
遺產官司中,雙方都對於「哪些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的財產,是屬於遺產?」表示意見。
而母親名下就有多筆外幣存款!
但二哥表示:「那些錢是我借母親帳號使用,才放在母親名下的,並非遺產,應該從遺產剔除,歸還給我。」
各位,我們不去深究這是否是事實?也不和大家討論如果是真的,背後原因又是什麼?
但我想提醒的是:「打官司,要講證據。二哥這樣主張,就要提出證明那些錢是屬於他的證據!」
因此,如果各位有財產借別人的名義放著,請:
1. 留下證據(簽借名登記契約是一個方式)
2.借名登記原因如果消滅了,還是及早取回讓名實相符
如果您礙於情感面等因素,上面兩項都沒做到,那麼未來如果為這筆財產屬於誰? 真要上法院打官司時,法官基本上會認定:「財產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了。」
7年的官司打下來,雖然最後雙方和解結案,但在談判過程中,仍有人為了算起來不到10萬元的錢而在精算著,也差點導致談判破裂!(但每個人可以分配到上千萬的財產啊~)
我也思考著:「都活到6.70歲了,兄弟姊妹之間往來也沒幾次(遑論幾年)了!在遺產面前,他們之間的感情,到底又到底價值多少呢?」
至少,最後雙方和解收場,沒有繼續讓這場爭執持續下去~
希望這也能安慰一下他們父母的在天之靈!
但也同時提醒了我們「生前妥善規劃遺產分配的重要性」。
您是否知道:「母親生前如果有立過一份有效的遺囑,不僅可以免去土地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還可以讓她心中想留不動產的特定子女,可以在繳完遺產稅之後,不需要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他們配合交出印鑑證明...等資料),就能拿1完稅證明+2遺囑正本,到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過戶!」
我總忍不住去想:「如果母親在世時,就有寫遺囑,是否這一家人,就能減少彼此浪費的這許多年時間呢?」
畢竟母親的意思已明確用法律有效的工具(遺囑)表達,其他人即便心裡再不情願,也好過浪費這多年的時間糾結在這裡啊~
您說,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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