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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吳挺絹律師/理財規劃顧問(AFP)

生活法律Q/A時間:當初離婚時,一時氣憤放棄贍養費,現在覺得後悔,我還可以爭取嗎? - 天使律師吳挺絹

已更新:5月16日


挺絹律師回答~

您好,對於您的提問,簡要回覆如下:


首先,我們先釐清一下您的問題!

在離婚時,財產比較少的配偶,可以向對方要求的,叫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假設經過正確的計算(婚後財產並扣除繼承、贈與等無償原因取得的財產),您是財產較少的一方,您必須要在知道有剩餘財產的差額時起,二年內向對方要求給付差額;或是離婚之日起五年內請求,不然您就不能向對方要求了!


「贍養費」則是規定在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贍養費並非離婚時,一定要給的錢!

通常是透過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署承諾給付,

或是「透過法院判決,確認符合法律規定時」才能要求對方給的!


因此,如果您需要對於細節討論,建議您預約本所法律諮詢時間,我們再來做進一步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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